摄影师回应:依法维权不是炒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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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53 法制日报 | ||||||||
状告歌手刘欢被指借名人炒作自己摄影师回应:依法维权不是炒作 本报记者 陈晓英 摄影师李征诉刘欢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0月16日,李征及其律师就此事首次面对媒体,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刘欢侵权行为的前前后后,并针对流
被侵权作品以数十万计 2004年1月18日,刘欢和妻子卢璐、妻弟卢璞等人来到李征工作室,与李征签订《协议书》。协议甲方为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乙方刘欢,丙方李征。三方约定李征为祝贺刘欢举办首次个人演唱会,无偿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一组;该图片著作权归李征所有,刘欢演唱会组委会对该图片的使用权到该组委会解散为止,刘欢和李征对该图片的使用权为终身所有,刘欢演唱会组委会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李征拍摄的图片,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 拍摄过程顺利,各方都很满意,刘欢当场选定一张照片作为其个唱主打的宣传照,李征在拍摄完成的第二天就把全部215张照片的电子文件传给刘欢的妻弟卢璞。但遗憾的是,在此后无论是演唱会现场的巨幅照片上还是随后发行的刘欢个性化邮票上,以及随DVD光碟赠送的歌词画册上,均不见摄影师李征的名字。 李征的律师表示:“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李征的著作权在刘欢个人演唱会举办过程中受到严重侵害。从时间上统计,自使用李征作品宣传刘欢个人演唱会始终存在侵权行为,至今仍未停止。从形式上统计,无论海报、大小屏幕、巨照、歌词手册、画册、日历、个性化邮票,都存在侵权事实。从数量上统计,李征被侵权作品数量以数十万计。因此,李征向法院起诉刘欢侵权是合理合法的。” 状告名人就是“炒作”自己? 李征状告刘欢侵权一事见诸报端之后,随之也出现了一种说法,认为这是李征在利用刘欢的名气炒作自己。对此,在新闻发布会上,李征疾呼:“依法维权不是炒作。明明是刘欢没有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我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种合理合法的行为怎么会变成炒作自己了呢?更令人气愤的是,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之后,我数次与刘欢妻弟卢璞联系,但侵权行为仍继续发生。刘欢妻子卢璐在与我通电话时,我提出要求召回侵权DVD、并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但均未被接受,我希望能和刘欢直接通电话也被拒绝。因此,我要与刘欢对簿公堂维护我应有的权益。” 李征认为艺术家的社会评价源于作品,而不可能源于炒作。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对每个公民的著作权给予保护,凭什么把依法维权歪曲成“炒作”呢? 没有署名的摄影师并非李征一人 2004年9月,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致函李征,称“在《刘欢/刘欢2004北京个人演唱会》DVD-9印刷品上遗漏专辑摄影作者名字,分别是:李征(君容影像·李征制造)、牛群工作室、卢北峰、高远、陈晓伟”。 刘欢的妻子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们不会再对这件事情说些什么了,所有的一切都已经交给律师处理。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