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自杀者砸死路人”一案审结物业房管均不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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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0:19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不久前开庭审理的“跳楼自杀者砸死路人”一案,由于控辩双方对案件的认识各执一词,尤其针对赔偿问题,双方更是开展了长时间的争执,直到昨天,本案终于有了结果。受理此案的朝阳法院安贞法庭,结合本案实际,认为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魏玉华跳楼自杀时,李秋梅恰好经过魏玉华将要坠落的地方,李秋梅死亡结果的发生系魏玉华跳楼自杀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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