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成“商品” 急需可“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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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0:5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上午,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为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缓解目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供求矛盾,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我省将试行一种全新的业务——人才租赁。目前,实施办法已经出台。 人才租赁,也叫“人才派遣”,是一种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代理服务。它是指人才与原单位(人才出租方)劳动(人事)关系不发生变更,原单位将人才派至人才承租单位(人
据了解,人才租赁活动必须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人才中介机构应当为双方提供人才租赁中介服务,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人才出租方在征得被租赁人才本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与人才承租方签订书面《人才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方式、租赁期限、被租赁人才的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岗位责任,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其中,人才租赁费包括人才出租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被租赁人才工资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中介费用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人才租赁服务机构对人员的招聘、测评、培训、工资、福利、保险、休假等人事劳资关系负责,用人单位负责使用人才,向人才租赁服务机构支付人才租赁租金和手续费,与所租用的人才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只“用”人而不“管”人。 (穆霞)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