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为慈善机构立法确立其独立法人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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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1:59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郭晓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原因不在经济发展落后和慈善资源不足,而在于法制欠完备。”在日前举行的首届国际慈善法律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中国需要通过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达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郑功成教授指出,中国的慈善事业非常落后,慈善机构虽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数依
郑功成建议,中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同时,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机构真正独立承担起自己的民事责任;第三是确立完善、统一的慈善税制,应取消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