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纠不能 只是道德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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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2:26 海峡都市报 | ||||||||
N福州黄建林(编辑) 据贵报近日报道,记者暗访发现福州四家医院违反规定,将限制开大处方的门诊费定额政策用歪,让患者叫苦不迭。省医保中心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四家医院必须开展“自查自纠”。
囿于自身的利益,任何人都很难对自身的问题做出公正的判断。因此,让被曝光的医院“自查自纠”就是让它们“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理由期望它们能做出公正的“查”和“纠”。 退一步说,即使被曝光的医院对自己的问题进行毫无偏私的“自查自纠”,公众也可能很难认同。因为这种“自查自纠”更多是道德意义上的,缺乏制度保障———这次基于什么压力,“自查自纠”有了实效,但靠什么来保证下次还能有实在的效果呢? “自查自纠”的人性预设是“性本善”的,这样的逻辑相信社会中的人和组织都是高度自律的,都能自己纠正自己。我们不能说这样的人性预设就是错误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性的基本预设却是“性本恶”———在“性本恶”的预设中,每个人与组织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都有自己原谅自己的本能倾向———正是人性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所以才需要各种制度和程序来约束人性,保证社会公正。 如此看来,对于被曝光的医院,有关部门还是应该让独立的第三方来调查。只有这样,才能“查”出真问题,“纠”出真实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医院的诚信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