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重大事项要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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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5:1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渭南讯(记者 百涵)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渭南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实行单位和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的暂时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应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包括:营建、购买私房和参加集资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