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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管理办法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5:59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张建平张旭东)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8日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制定并于18日公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而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价股票风险;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这个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可在这一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期限。

  《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可禁止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披露虚假信息;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办法》发行基本条件部分规定中任意一项;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

  作者:记者张建平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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