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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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6:55 北京青年报 | ||||||||
土地被征用时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7位农民不间断地寻找“裁判”,各项费用累计花了3万多元。8月5日,农民们将国土资源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辽宁省首例因土地补偿标准制定问题状告国土资源部的官司,“打这起官司,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告诉我们,谁管这事儿,到底是谁错了!”农民代表史洪学说。 农民不满土地补偿标准
2002年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文将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 据了解,这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经过换算,每平方米为170元。这个村的史洪学说,“我的大部分面积没有按标准给我补偿,不知道为什么。” 讨说法未果反遭强迁 史洪学和20多个人一起到有关部门申诉,后来就剩下了7个人。“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有关领导不但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在2002年3月22日作出了关于限期腾出土地的决定,理由是阻滞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工作。” 随后,这些农民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告上了法庭,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农民胜诉,依法撤销了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 但对史洪学等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不合理补偿标准”的请求,法院没有裁决,认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该申请行政复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就因法院的这句建议,史洪学等7人踏上了寻找“裁判”之路,两年半花掉的费用超过了3万元。 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7人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裁决,可法制办的答复是他们对土地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答复。2003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的一纸复函令史洪学等7人如坠深渊。“沈阳市此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史洪学等7人要去找国务院理论。 此时,省政府提供的一份《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59号)引起了7位农民的代理律师陆光的注意,文件的落款处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公章。“《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征地批复,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陆光对国土资源部这个批复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上北京状告国土资源部 在代理律师陆光力争下,200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史洪学等人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于今年7月28日有了结果。“根据《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因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对此行政复议结果,史洪学等人不能接受。2004年8月5日,他们一纸诉状将国土资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法院受理了此案。 文/《沈阳金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