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广告含糊其辞合同条款设有圈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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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03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姐应聘时明确提出要做文员工作,但签合同时条款上却有推销产品的内容。就此,上海明鸿律师事务所丁家明律师认为:招聘广告内容与合同书上“合作推广礼品业务学习”没有任何关联;合同上“乙方在实习期间需自行承担实习资料及样品费300元,如乙方在实习期内能实现800元的成交量,由甲方正式录用,资料及样品费由甲方报销还给乙方”的条款,实质上是以业务学习为名行推广礼品之实;公司口头对章小姐承诺文员应聘者不需要完成成交量,但合同上却注有“本合同均以文字表达为准,当时所讲(语言)均为无效”的“特别提示”;格式合同各条款只规定应聘者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丁律师认为,该公司从打广告到与应聘者签合同都有引人入瓮之嫌。 他希望劳动监察和工商管理部门对这类公司予以关注,寻求工作的年轻人对此也要多个心眼,签各类合同时必须慎重。 本报记者沈耀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