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定对下游造成污染上游要予以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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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54 天津日报 | ||||||||
王志 据新华社济南10月18日电(记者王志)记者近日从山东省环保局获悉,为有效解决跨界水污染矛盾纠纷,山东省规定,对跨界河流等水体,上游排污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要给予下游相应经济补偿。
根据山东省近日发布的有关决定,对于跨界河流等水体,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有效解决跨界水污染矛盾纠纷。 山东省还将研究制订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办法,培育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污染物排放配额有偿调剂与转让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