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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瓶颈”卡住租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8:54 天津日报

  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税制不合理税赋不公平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观念陈旧作茧自缚叶国标潘清

  新华社上海10月18日电(记者叶国标潘清)现代租赁,在发达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既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又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和市场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在我国,租赁业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依旧步履维
艰、惨淡经营,处于“小、弱、散、乱”的困境,其固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极不相称。

  我国租赁业为什么“长不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四大“瓶颈”窒息了我国租赁业的活力。

  “瓶颈”一: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5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瓶颈”二:税制不合理,税赋不公平。税收政策不明朗。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再如,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说法。此外,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

  “瓶颈”三: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我国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

  “瓶颈”四:观念陈旧,作茧自缚。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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