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取消最高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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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29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稿进行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等四处大的修改,这将更加便利证券公司进行发债融资。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大改动: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4年6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发行公司和认购人对担保机制的选择权,降低发债成本,本着积极而审慎的原则,现调整规定为,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 ———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这一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暂行办法》原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这一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5000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 链接 闽发证券违规被托管 记者18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鉴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证监会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经营。 证监会称,托管经营期间,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债权登记、确认。同时,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