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可生育二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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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9:50 新文化报 | ||||||||
自2002年11月1日起我省取消生育间隔,需要隔几年要孩子自己说了算 本报讯 (记者子健)近日,国内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我国一些省份取消生育间隔一事,引起广大读者的普遍关注。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我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据了解,自2002年11月1日我省取消生育间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一些人可以自由生育第二胎。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生育政策一直是比较稳定的,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作了一些调解,使其更利于社会发展。 1973年,我省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方针,在1974年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批转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作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指出一对夫妻生育一对孩儿,并将两个孩子的生育间隔确定为四年。 在198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要求,农村夫妇“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三周岁(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七周岁)以后申请”,“领取准生证方可生育”,是指两个孩子的年龄相隔三周年零九个月以上。 而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包括“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间隔方可生育第二胎。2002年我省又对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即取消生育间隔,夫妇双方只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即可生育。 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妇可以再生育正常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人口为一千万以下人的少数民族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以上四种情况均可再生育第二胎,而不必有生育间隔。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第三十三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新闻编辑: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