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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七部门联手查教育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1:42 东南快报

  本报讯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为2003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10月12日到11月20日为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为处理阶段。

  通知规定,对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必须遵循先退后缴原则,责令限期清退;确实无法退还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财政专户,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

  2.在推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地区的学校,不按规定收费的;

  3.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暂住费、捐款、点招费、扩招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赞助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毕业生违约金(改派费)、培养费、补考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各种费用的;

  4.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

  5.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6.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7.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8.各级各类学校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及代办费用在期(年)终不予结算,转为学校或有关部门收入,变相多收费的;

  9.各级各类学校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

  10.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的的;

  11.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规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和教育经费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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