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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手房市话题 向公民征税决定权属于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2:04 民主与法制

  杭州二手房市悲喜剧引发话题--

  □本报特稿/陈有西

  杭州的二手房市,最近上演了一场悲喜剧。这场悲喜剧的导演,是杭州市政府和税务部门

  。主要的剧情,就是今年二手房转让20%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开征和取消。

  近几年,杭州楼市涨幅始终在全国名列前茅,杭州市政府为阻止炒房行为、过滤楼市泡沫,对二手房交易征20%的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开征以来,杭州二手房市场一下陷入萧条。根据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的监测数据,4至8月间,杭州市二手房的成交量持续萎缩,7月成交量仅为年初一半,而平均4天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倒闭。而税赋则被转嫁到买家,不得不买房的困难户反而加重了负担。而到8月初,杭州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仅为3000人次,共1.2亿元,其中住宅交易"保证金"(按政策卖房前后一年内再购房可以退税)就占1.1亿元。可以说微不足道。9月份,杭州市只好宣布取消征收该税种,杭州二手房市又立即红火起来,房源大增,而二手房的价格像秋老虎显威,比征税前大涨,个别地段的挂牌价居然比新楼盘还贵。房产中介公司欢天喜地。而杭州税务机关这个全国独一无二的"税制新政",终以流产告终。

  无独有偶,最近广州、西安、重庆、北京等地又爆出了一个"月饼税"的问题。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向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月饼、礼券或是饼票,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这些收

  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表示:"从法律上讲,单位给职工发月饼的确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新闻,折射出一个长期被人们忽略,并被我国税务机关习以为常的大问题,即:我国向人民征税的决定权,到底属于谁?是税务局?是财政部?是国务院?还是全国人大?如果法律没有征收的规定,税务局能否擅自开征一种税种?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税务局有没有权力免除不征?还有,税制的征与不征的具体解释权,到底属于谁?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有没有权力这样随意地对直接影响公民财产权的国家法律,进行自行解释和自行决定执行还是不执行?税法,在所有国家都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是国家向公民口袋里拿钱。封建社会,皇粮国税,是皇权说了算。不用征求百姓的意见。

  皇帝不敢征太多的税,是为了轻徭薄赋体现"良治",同时为了安定社会百姓不造反。否则他征多重的税都可以,没有人去管他。现代文明和法制的国家,税法权力不是政府的,而是国会的,像我国就是人大的。因为政府有无限度地增加税收的欲望和惯性,因为政府的运行主要靠税。人大是人民代表组成的,要向人民征多重的税,必须要经过人民的同意,让人民代表来代表人民审议某一种税该不该增加。因此,税制权力在我国,属于人大权力,没有人大的通过,是不能增加和实施一种新税的。但我国向来不是这样做。建国50多年来,我们一直是行政权在管税。以致我们的政府官员和税务干部都理所当然地把税制权理解为自己的应有权力。到目前为止,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法,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农业税条例》等,大量的税制立法,我国是被行政权在掌握,行政权还不是国务院在掌握,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省市一级的税务局在规定。他们发个文件就可以决定某种税开征和停征。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杭州市政府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公开宣布这个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不收,是否违法?全国都没有开征,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如果说还没有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不收,那么文件大还是法律大?"月饼税"的问题也同样,开征的理由同样是充足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共10项所得中,第四项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因此,也有人提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无关。而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又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营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显然发放月饼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这些悲喜剧明确地显示了中国税制的现状:税务官员有权随时解释国家的税制,随时有权开征和不征一种税。尽管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税务官可以不去执行。而到他想到要执行的时候,国家法律又是由他在解释。你说他的权力大不大?

  问题的危险性还不在于此。奇怪的是,对行政权在随机规定的征税,我们又用最重的国家刑法在强制保障,最重的税务犯罪可以判死刑、判无期。一个涉税罪犯要不要抓,在我国很多情况下不是由公安局说了算,而是税务局说了算,因为移送权在他手里;一个涉税罪犯要判多重的刑,有时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税务局说了算。因为税额是由税务局行政查税决定的。免税审批、查税方法、罚税比例、偷税数额的核定,都是由税务官说了算。我辩护过的好多税务犯罪走私犯罪案件,就是这样。明明一种进口关税只有4%的羊毛,海关送给法院的鉴定材料按惩罚性关税计算为24%,偷税额从几十万一下子冲上了几百万。法院只有重判。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就是这样规定的,就是把这个权力交给税务局和海关的。因此,税务犯罪,在我国就成了模糊界限最多的犯罪,最没有确定性要素的犯罪。税务局和海关,也就成了我国权力最大的一个行政部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公安局经常当被告,唯独税务局很少有人敢告。因为由他们说了算的权力太多了。游戏规则在他手里,你怎么敢告?你又怎么告得赢?

  写下这篇文章,不是针对一个政府的行为,一个税务局的行为,而是向税务机关、向全国的法律界同仁提个醒:我国的税务制度,特别是立税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一个税制混乱的国家,是不可能真正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的。而政府机关在运用"税务杠杆"调节经济行为的时候,头脑里要有个法的概念:征收不征收一个税,不是你政府官员说了算,而是国家法律说了算。虽然我们现在还是政府官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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