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猝死马拉松赛续:专家称组委会可不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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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13:50 法制晚报 | ||||||||
据媒体报道,在17日举行的马拉松比赛中,北京交通大学机电学院学生刘红斌和北京市民胡先生两名业余选手在比 赛途中猝死。据了解,运动员和组委会曾签有一份声明:“我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 求,并已为参加这次比赛加入了保险。本人在这次比赛中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 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记者今日了解到,两位死者都属于单位报名的情况。胡先生是通过老年长跑俱乐部报名,刘红斌是由学校集体报名的 。记者从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主任王先生处了解到,交大此次共有1188人参加马拉松比赛,每个学生在参赛 前都必须填写一份表格,其中一项是确认自己符合参加比赛的条件。虽然组委会要求每位参赛者要进行正规体检。但据王先生 透露,此次学校集体报名由校体育部组织,只要求报名者在那份声明上签字,而没有对报名的学生组织医生进行体检,也没有 要求相关的健康证明。 民法学专家、博盟律师事务所的魏胜律师认为,由于运动员已经与组委会签署了协议,组委会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按照民法原则,组委会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体育运动和竞技类运动本身就有风险,出现了事故,如果家属有证据证明组委会 在运动会过程中有过错责任,是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的。比如组委会没有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及时救助等,由此造成的人员死亡 与之有因果关系,家属可以向组委会提出索赔。除此之外,家属无权向组委会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参赛人员在之前投保,则可 根据相关情况,向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大赛的组委会作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只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 程序组织,本身对这样的全民性运动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文/记者孙慧丽 实习生陈小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