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强对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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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21:36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10月19日电(记者郑晓舟)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19日联合公布了若干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 根据新规则,新的发行申请人必须委聘至少1名保荐人协助办理首次上市申请;新申请人可自行决定委聘1名或多名保荐人,但新申请人委任的所有保荐人将有责任确保保荐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得以履行;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1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日期起,至1个
另外,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规定,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必须以公正无私态度履行职责;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和至少1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必须为独立人士,但合规顾问不一定要独立人士。 根据新规定,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有关其独立性的声明,如作出声明之后有关资料有变,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也必须通知联交所,同时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会遵守《上市规则》及在交易所上市科任何调查行动中采取合作的态度。 此外,保荐人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声明,当中包括声明其经过合理尽职审查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有关董事声明提供的答案真实且完整、新申请人符合基本上市条件、上市文件载有足够细节和资料,以及上市文件所依据的基准和假设为公平、合理且完整。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强调,对于现在未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公司,需要重新评估自身安排,且需要加倍努力。“联交所和证监会将继续保持合作,确保所有未能符合标准的情况都会快速有效地获得处理。” 修订后的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完)(责任编辑:刘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