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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钱买房产权归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0:06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黄海霞通讯员王莉赵鹏杰报道自己出钱购房的刘二,却因房产证所登姓名不是自己,价值15万元的房屋竟这样落入他人之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李钢(化名)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刘二腾房。

  1996年,刘二想在北京买一套房,但因自己在外地工作,深感不便,想起自己的兄长刘大在北京工作,就委托刘大代买一套房子,刘大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很快,刘大就代买了
一套位于房山区良乡的商品房,并办理了按揭购房手续,房产证办理后抵押在银行。不久,刘二住进了刘大代为购置的房屋。刘二在该房居住了几年后,在城区又购得房屋一套,该房就由其岳父母暂住。

  谁知2004年5月的某一天,刘二的岳父母收到法院起诉书一份,有位叫李钢的男子声称房屋所有权已经由刘大转让给自己,要求他们腾房。

  明明是自己购买的房屋,刘大怎么有权将其出卖?刘二觉得不可思议,只觉得自己付钱买房,十分有理。等到庭审当日,当看到原告李钢出示的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税完税证等有力证据,刘二方知当初兄长买房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刘大之名,而且李钢已经与刘大办理完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在法律上而言,房屋所有权已经是李钢的了。

  此时,刘大因为债务缠身已失音信,刘二又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者的确切证据,尽管有理,但却敌不过法律采信的证据。故作出以上判决。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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