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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重要财产不容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0: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出于对公民和法人重要财产的保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昨天在审查批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对该法规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该条例第33条原规定“发现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处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车主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在对条例的审查过程中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机动车系公民、法人的重要财产,规定不能达标排放即强制报废,显属不当,建议分情况修改为限期治理、处罚、责令停驶三个层次。因此,结合有关法律和规定,这一条款最终被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时,发现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车主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处以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

  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昨天已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对露天焚烧秸秆、居民楼内开饭店等行为都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报7月1日曾报道),并依法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幅度作了适当调整。

  该条例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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