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重要财产不容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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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0: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出于对公民和法人重要财产的保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昨天在审查批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对该法规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据介绍,该条例第33条原规定“发现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处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车主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在对条例的审查过程中
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昨天已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对露天焚烧秸秆、居民楼内开饭店等行为都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报7月1日曾报道),并依法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罚幅度作了适当调整。 该条例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