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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市“超”规吓疯少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4:3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13岁少女状告获嘉新运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有了结果。昨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获嘉新运超市赔偿原告小惠(化名)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3129.36元。

  2003年11月6日12时许,原告小惠到新运超市购物。其间,小惠因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未主动结账被发现,工作人员要求小惠依照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当超市工作人员将小惠带去亲戚家借款途中,小惠逃离出走,29天后才回到家中。2003年12月12日,医院确认其患神经性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3021.07元。出院后,辍学在家近两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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