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准收排号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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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雪)昨日,省建设厅转发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贯彻执行。 预售平面图售楼处必须公示
根据省建设厅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在售楼处公示。 未取得预售证不准收排号费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订(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超过预售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的,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地房管部门还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预售合同须载明套内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绘,并依据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应推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载明销售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情况,并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或者未按规划完成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的分别处理方式。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应当附图纸予以确定,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建成后的商品房进行复核测绘,出具正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向购房人公示。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到房产测绘机构查询房产测绘成果技术报告或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