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类似官司判决一输一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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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法官提醒:企业要从五方面严防跳槽员工卷走客户名单 昨日,重庆市高院首次召开案件信息通报会,披露了两起涉及侵犯客户名单的知识产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发人深省的是,两案虽均涉及跳槽员工“卷走”原单位客户名单,但“受害”单位的官司却一输一赢。
第一案结果:败诉! 原因:客户名单未“加密” 2003年初,从事代售机票业务的江北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北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跳槽员工李永刚、李永祥告上法庭,称二人窃取并使用了原单位425个客户名单,索赔经济损失33万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江北公司虽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客户名单,却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也没与二人签订保守客户名单秘密的约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之说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今年8月,该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第二案结果:胜诉! 原因: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 2003年6月,重庆希望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化名,下称希望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金领软件有限公司(化名,下称金领公司)及周宗金、阳林、周明侵犯商业秘密,称周等3人利用跳槽之机带走了原单位445家客户名单,并与其中103家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希望公司在销售财务软件过程中形成了客户名单,并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泄密”;金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用客户名单与希望公司的基本相同,由于周宗金等3人跳槽之前供职于希望公司,具有披露原单位客户名单为金领公司谋利的目的。法院据此认定,4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4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近日却因“底气不足”撤诉,原判决生效。 警示:从五方面严防泄密 据了解,今年1-9月,重庆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135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仅为10%左右。事实上,在该市企业特别是摩托车和外贸两大领域中,此类纠纷居高不下,诉诸法律维权的比例却很低,“不少企业缺乏相应的保护和维权意识。” 针对两个类似案件一输一赢的结果,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蒙洪勇提醒企业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和维权:首先要汇集、整理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对员工明确保密责任;其次要让可能接触到这些信息的员工防止这些信息被外界取得;第三,要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第四,对商业秘密实行专人保管,严格限制外部人员接近;第五,在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要求对方保守秘密,并写明相应的责任。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