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出卖的是法律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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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5: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赵强 【新闻事件】王小生是焦作武陟人,他的父亲王福兴6年前由于一场车祸变成了植物人。2000年4月22日,武陟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199.21元,但王家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手。万般无奈,他打算以5万元左右的价钱打折“出卖”这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摘自10月19日 《大河报》 显然这又是一起“执行难”老问题,唯一的看点就是王小生想出了“出卖”判决书的新办法。新闻中说,律师觉得这稀罕,法官却说这合法。但在笔者看来,打折“出卖”生效民事判决书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法律公正被“打折”了。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他本人不知道而没有申请执行,法院应该有告知和主动履行法律职责的义务。据王小生讲,他“自己已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他不可能不依此情况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我想,如果没有其他猫腻,只能解释为,法院的执行不力使王家对法律公正彻底丧失了信心。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虽然也指向债权,但转让生效民事判决书不同于平常经济活动中各方意见协调一致相互妥协的“债务重组”,其间更涉及司法公正和国家正义。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王小生如果能够发现被执行者的可执行财产并足够支付判决书赔偿费用的话,他还可以要求得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是公民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后屏障。一项公正的判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法律公断的利益要切实落到公民身上。不然,一项不能真正实现的生效判决书和一个夸夸其谈、空许诺言的伪君子有何区别? 报道中,一个市民说:“有的时候可能在当事人手中执行不下来,但转让到别人手中后,人家就有可能通过一些手段最终让判决书得到执行。”群众的眼睛果然是雪亮的,这或许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但笔者想说的是:可能正是这些“别人”在“执行难”的问题上增大了摩擦系数,而“执行难”也给这些“别人”营造了滋生繁殖的空间。在这个恶性生态循环中,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承载的利益打折,更是国家法律公正和政府正义形象的打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