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可集资建职工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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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6:2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黄宏通讯员丁政治实习生秦娴)今后,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住房困难职工有望通过集资建房,住得宽敞些。昨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批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公开申请职工个人集资建房,职工购买后拥有完全产权。 据悉,一些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因职工收入偏低、住房条件较差、新进职工无力购买商品房等原因,多年来纷纷申请要求个人集资建房。但政策一直
按国家近期有关政策,武汉市政府经研究设定了集资建房的基本准入条件:单位有用于建房的自用土地,并符合规划条件;参与建房的职工家庭住房条件没有达到房改政策的职级面积标准;职工个人全额集资,所建房屋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购买;拟建住房的套型面积须符合房改职级面积标准。 据了解,这种集资建房并非经济适用住房。它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参与建房的职工拥有房屋完全产权,单位内部设定上市时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