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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首次案情通报会 法官支招保护商业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7:03 重庆晚报

  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商业秘密侵权呈高发态势,成为时下人们关注的热点;

  市高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凸显,主要是企业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维权缺位;

  昨日,市高院首次召开案件信息通报会,为全市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支招;

  市高院表示,今后将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向市民通报热点案件,让市民了解案情。请专家保护商业秘密

  昨日案情通报会上,记者获取了一组数据。今年1至9月,市一中院和市高院受理知识产权案98件,商业秘密案在高院二审的有4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比例的约10%。据记者了解,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呈多发态势,由于忽视或根本不懂保护商业秘密,许多企业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牺牲品。

  “从数据显示,很多企业的保密意识淡薄,没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蒙洪勇称,他们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在诉讼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商业秘密。而很多企业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怎么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他们心中没有底。而有的企业虽意识到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但不知道怎样采取保密措施。在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后,也不知怎样来保护自己。这种情形表现出的就是企业维权缺位。

  蒙洪勇称,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因此,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很多工作应该交给专家来做。比如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经济交往、合同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具体到企业自身的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商标申请保护、专利申请保护等,应由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来做。

  蒙还称,目前,只有我市的摩帮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意识,而这个意识是由摩帮花重金买回来的——日本企业曾多次状告我市摩帮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我市摩帮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送票员窃取秘密不成立

  李永刚、李永祥原是重庆江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北公司)送票员。二李进入江北公司后,该公司没有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因为顾客购买的飞机票都是由公司送票上门,二李在具体工作中就要记录掌握客户的相关资料。从1998年到2001年11月,二李在公司工作期间,总共记录了425个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详细资料。这些客户都曾经在江北公司订购过飞机票,并经二李之手将机票送到这些客户手中。

  2001年11月,二李离开江北公司时,江北公司收回了他们掌握的客户资料。但二李离开江北公司后,仍然干的是飞机票代理销售工作,与江北公司在客户资源上形成竞争。由此江北公司认为二李涉嫌窃取、私自抄录、披露并使用了江北公司的客户名单,最终让江北公司的利益受损。江北公司为此已在去年将二李起诉到市一中院。

  审理期间,江北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二李实施了窃取、私自抄录、披露并使用了江北公司的客户名单的行为。法院认为二李在工作期间记录的客户档案,在其离开时交给了公司。同时,江北公司没有对客户名单档案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些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加之江北公司和二李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保密合同。为此,市一中院判决二李侵犯商业秘密指控不成立。

  江北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市高院,高院在今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江北公司的诉讼请求。推销员赔偿损失2万元

  1998年下半年,周宗金、阳林、周明先后成为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小蜜蜂公司)员工,专门为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推销和为客户搞售后服务。其中周宗金还是公司一名股东。

  三人在小蜜蜂公司工作两年后,小蜜蜂公司与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除了对相互之间的劳动付出、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外,特别对公司秘密作了约定。该保密约定称:三人必须保守小蜜蜂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到不泄露公司要求保密的一切信息,对任何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02年4月,周宗金从小蜜蜂公司退出后,即与也已经离职的阳林和周明共同成立了一个软件公司,销售的产品仍然是“小蜜蜂”财务软件。这个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以及工作记录中提供服务的客户档案,涉及小蜜蜂公司的客户名单数百家,其购买时间、模块、单位排列顺序与小蜜蜂公司基本相同。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小蜜蜂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应该是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小蜜蜂公司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应当属商业秘密。

  今年2月16日,市一中院判决,周宗金三人及其他们的公司不得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小蜜蜂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接到一审判决后,周宗金三人上诉到市高院,其后三人又撤诉。五招保护商业秘密

  针对现在许多企业现状,市高院法官专门为此向我市企业支招,怎样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招数一把那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专门汇集、整理,对可能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员工讲清楚他们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并专门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

  招数二 防止企业活动中将技术、经营信息外流。

  招数三与可能接触到这些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或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不得在与原企业有竞争的单位从事这类工作,或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必要时,还可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发放保密费。

  招数四 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对涉及商业秘密阅览、复印、借出、上网等,要严格实施审批、检查制度。

  招数五 在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是商业秘密,并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构成的四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一个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有可能全体职工都知道,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只要同时具备上面的四个必要条件,在职工中作好了保密措施。企业如何确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妨按照这四方面进行比照。案情通报是为普法

  昨日,市高院宣传处处长谢晓曦称,这是首次案情信息通报。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市民普法,在市民和企业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维权能力。以后,只要是与市民及经济交往、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热点案件都要通报。通报的案件不仅仅是民事、经济案件,还有刑事案件,以及生活中逐渐发生的新类型案件。让市民通过媒体对通报案件的了解,最终起到普法作用。

  记者 罗彬采写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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