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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亮点与焦点(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7:11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记者樊晓燕 余凯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亮点与焦点(组图)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亮点与焦点(组图)
昨日上午,湖北省政府在洪山礼堂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亮点与焦点(组图)
湖北省政府首位发言人李春明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亮点与焦点(组图)
  湖北日报记者向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提问图片均由湖北日报记者樊晓燕余凯刘畅提供

  前言

  有人说,现代文明建立在三大基础资源之上:空气、水和信息。知情权构成民主社会的基石,成为防止腐败的良药。

  现代政治学已经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于今年3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所谓法治政府,就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其中,政务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关键。

  今年初,省委领导就我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作出明确批示和要求。3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以省人民政府第262号令发布,于7月1日起施行。目前,经百天的紧张运作,我省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平台已构建完成,发布信息的渠道已畅通,人员配置已到位。为此,本报特推出对《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解读,以满足广大读者需要。四大亮点

  1.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问责制有了依据

  《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都必须公开。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四类。一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是重大疫情灾情的预报、处理情况;与人口、自然资源、地区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三是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政府采购的目录、标准、结果及监督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以上信息政府机关最迟必须在信息生成后15天内公布,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作为”的理由向监督机关投诉。2.主动公开是常态,被动公开有章法——“依申请公开”正式亮相

  “依申请公开”,即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布其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又称“被动公开”。

  为了满足这些特定的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也制定了明确的章法。

  申请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处理流程:政府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右为流程图)3.公开信息不收费——确保民众的知情权

  《规定》中明确,不论是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我省目前都是免费。

  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成本是最低的,但网络受众毕竟有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包括纸张费、复印费、邮寄费在内的其他费用。对于这些费用,《规定》中明确,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规定》特别强调,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4.“该公开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要负责——不作为与乱作为同样不行

  《规定》明确了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1)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2)公民对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3)公民请求政府公开而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政府机关在实施信息公开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拭目以待:焦点交锋

  一个新事物的出台,总会带来各种议论和看法。《诗经》曰“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善听民意,亦是开明政府所必需具备的品质之一。记者特采写了民众具有代表性的论点交锋,以期能对决策者有所启发。

  交锋一,“无可奉告”时代会终结吗?

  甲方: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的公开不仅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和提高社会财富运转的速度和效能。如果透明度不高,势必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在政府的职能部门正在尝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政府愿意将政务公开的尝试。《规定》已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并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要承担违法责任,我认为,《规定》出台之日,也就是政府官员面对民众“无可奉告”终结之时。

  乙方: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观念的革命。过去,在人们心目中,政府是要管民众的观念有一定普遍性,被管的人自然没资格要求了解更多的信息。这种观念的转变不是一、两个月就能够完成的,甚至不能依靠政府官员自觉的行为。事实上,它往往是这样一个过程:出现了因为没有及时公开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伤害到民众利益,从而引起相当不满的典型案例,被曝光了,失职官员被惩处了,带来相当大的触动,政府进而有了公开的意识。所以,即使政府官员不说“无可奉告”这几个字,遇到敏感问题还是会选择回避。政务信息真正公开还有待时日。

  交锋二,《规定》是谁手中的“权杖”——媒体的、政府的?

  甲方:《规定》的出台对公众监督政府、获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对媒体更好地成为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纽带和桥梁提供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新闻不透明的问题。现在,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因《规定》的出台有了相应的保护。今后,行政机关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如果拒绝,记者可告“官”。所以,有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新闻媒体就有了“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权杖”。

  乙方: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那么“不公开为例外”是否会成为“政府信息”不尽透明的一个挡箭牌?“原则”与“例外”,看似不难协调,但实质上,却极可能成为一对矛盾体,或者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一个模糊性的规定。比如,高考分数的公布是否属于这种“例外”?当这些“例外”不被市民所承认,那么,被认定为“例外”的“信息”是否可依申请公开?所以,实施《规定》如不能协调好“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想政府真正透明也难。“政府透明”须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非典事件的应对可以看出,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昨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李春明也表示,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防止腐败的良药。在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局面。如今,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其职权而掌握和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形式上的制度建立后,更需要实质性的内容扩充,亟须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据了解,省政府正筹划由办公厅、信息产业厅、法制办、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使用,如同加速流动的银行资金一样,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绝不仅仅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必须加快进程,使政府信息能够自由地为民众所利用。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一项制度,传统体制下,民众可能不得不分担这种成本,甚至会使某些民众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信息。但因特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民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极大地降低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使全体民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因特网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

  第四,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政府信息公开也不例外,并非所有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是这样。最为核心的是,信息公开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进行信息公开要对“密”与非“密”的界线进行合理的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信息公开进行时

  据新闻发布会透露,省政府目前已列出详细时间表,依法、分阶段公开政府信息。

  【过去时】

  1、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已相继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开。

  2、省政府办公厅主办《政府公报》,以免费形式每月向社会各方面公布政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政府信息。

  3、省政府门户网站,8个主栏目,45个二级栏目,10个专栏对外宣传湖北、推进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进行时】

  1、分三期逐步建设政府信息网及电子政务平台,省直各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将进入省电子政务平台,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互动三个阶段目标。

  2、集中向社会开放已公开现行文件。今年11月底前,省直各单位将2000年以来制发的和上级下发的,现在仍在执行并可公开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以及公开出版和内部发行但可公开的政策法规汇编、政报、公报、年鉴、刊物及相关文献资料报送省档案馆,12月1日起,省直各单位制发的和对口上级下发的可公开的现行文件,同时向省档案馆报送。省档案馆综合整理后,通过其阅览室和正在筹建的向社会开放现行文件查阅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将来时】为履行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有关承诺,为外商提供英文版本的政府重要信息,省政府准备选聘既精通英语、又精通法律的专家,成立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专家小组,从事省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从2005年起,省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在省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在此之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按由后往前的顺序,逐年安排。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信息公开案例回放

  【非典】去年上半年,国内非典肆虐。国务院决定,从4月21日起,将原来5天公布一次疫情改为每天公布一次。

  非典期间,人们看到政府信息一步步走向“阳光”。事实证明,因为公开,民众对非典高峰期每天攀升的病例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恐慌,而且对政府的信赖度渐渐回升。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4月20日之前,北京市民平均给政府打46分,4月20日后上升到74分,60%的市民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

  北京一市民说:“我心态的平静程度是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成正比的。”从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获得的最大启迪是,证明了民知多而不乱。

  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认为,非典给政府上了一课。政府应该知道现代社会信息渠道多元化,信息是瞒不住的;也不能瞒,公开是政府运行的原则,是建立诚信政府最基本的要义。

  【禽流感】今年年初,全球报道首例禽流感疫情。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八项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已发现疫情的地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疫情”。

  春节期间,武穴市发现我省首例禽流感,确诊后中国媒体和世卫组织“几乎同时得到消息”。世界卫生组织听取通报后说,中国政府及时通报禽流感疫情,这说明中国政府公开、透明的态度。及时、准确公开禽流感信息,获得了海内外的肯定和信任。一位网民留言:“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样的领导,人民群众是衷心拥护的。”·他山石·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览

  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1966年,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国会一律公开举行,允许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人旁听,媒体可公开报道辩论情况;人事安排全部公开。1974年、1986年,该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向信息索求者提供不属该法特别规定的免予披露范围的文件和记录。如不提供,必须说明理由,公民可就此起诉至法院。

  1996年,韩国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实施。对信息公开的宗旨、机关、原则、范围、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9年,英国公布《信息公开法草案》。2000年11月,该草案正式通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政府信息。公民向政府索取某些信息时,政府要回答有没有,如果有,必须提供。

  1999年5月,日本制定《情报公开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情报公开的请求人。

  1999年10月,欧洲委员会组成专家小组,拟订信息自由法草案建议稿。欧洲人权法院也积极地以判例方式确认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丹麦、芬兰、爱尔兰、希腊已制定有关法律。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都在本国法律中确认公民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全省地市政府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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