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沪互认退休养老金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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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46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周其俊报道
为了方便退休人员(遗属补助人员)就近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防范养老金冒领和诈骗行为,江苏省社保中心和上海市社保中心共同出台了《关于对异地居住养老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办法》,开始在苏、沪两地建立分别居住在对方的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机制。今后,苏、沪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分别对居住在对方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 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