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及时送达查封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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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55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最高法院和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竟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查督办过程中,被人悄悄转移。 上亿财产在督办中飞了 2000年初,中港合资企业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下称友谊商店因欠款1750万元到期不
随后,四家债权人先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2000年底和2001年,法院经审理后,对五家债权人起诉的6起官司分别作出判决,友谊商店偿还几家债权人的债务。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后来,由于友谊商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和银丰公司等五家债权人纷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7月和8月,法院分别发出了6份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的友谊广场A座19层及地下负1层房产作价抵偿给了几家申请人。并裁定各债权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合资公司友谊商店中方股东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下称成纺公司不服,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高院分别两次指令成都市中级法院立即撤销上述债权人的民事裁定书,并中止执行。随后,有关债权人将此事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相关情况后,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可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但2003年10月31日,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已到成都市房管局把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成房监证字第0957038号《房屋产权证》很顺利地办到了自己名下。 法院竟未下发查封裁定 成都市商业银行法律顾问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富强律师介绍,状告友谊商店官司获胜后,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屋,按评估价3289万抵偿给银行营业部,清偿友谊商店所欠的欠款,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向中院下达了督查督办函,并中止了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房管局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弄给了成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因为房管局不能对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进行过户办理产权。成都市房管局办公室一名叫李建的主任在被问及房管部门为何要将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给成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竟称,房管局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 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并拿出两份裁定书,找到该室宣传科王鑫科长,要求向发出查封裁定的原审判长王红了解送达情况。但王鑫说:“这事我做不了主,要请示研究室的何主任。”事后,记者一直没得到答复。 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一些专家。他们认为,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了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在未解冻之前,房管局将标的物友谊广场A座的产权证又办给了成纺公司,应承担负责追缴相关财产。若造成了损失,房管局还应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未送达查封裁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法院将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民主与法制时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