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进入二审有望通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8:55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昨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二审,对内容中一些词句进行修改,力求清晰严密。该条例有望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资被拖欠可5倍索赔 《条例》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拒不整改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职工可以要求5倍的赔偿。用人单位如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违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也就说,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在半年之内的,最迟半年可以获得全部的工资,而超过半年的则可以在次年初(一般在春节之前)结清当年一年的劳动所得。另外,建设工程等项目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违法发包而导致劳动者工资被克扣、无故拖欠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低工资支付有争议 按照《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或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当月工资的就是其中一项内容。对于这个内容,有委员提出,如果该单位实施的就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而职工出现早退、迟到等违纪现象,那也不能扣钱,以后日常工作很难进行管理。而赞成此规定的委员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非常严格,就迟到几分钟就扣三五百元,最后职工正常生活都保证不了,一个月下来甚至还要贴钱交罚款,而且职工如果有长时间的违规行为,单位完全可以采取辞退或是行政处分,不一定非要进行经济处罚。 据悉,经过修改后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提请表决通过,有望明年元旦开始实施。劳动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说,该条例一旦实施对那些拖欠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将是“致命”的,从根本上督促规范各项用人行为和工资支付,极大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端木 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