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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治理水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09:50 中国环境报

  日前,中共山东省委下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环境优先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正确政绩观原则,从全省排污总量大、环境容量小的实际出发,实施治污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大力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再用10年时间,彻底解决全省水污染问题,实现“有河有水、有水有鱼”的目标。

  这一“决定”明确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并建立严格规范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都要实行终身问责制。同时,“决定”还要求建立实现水体清洁目标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绿色GDP考核体系,制订该省单位GDP能耗、电耗、水耗、产污强度等指标,将资源环境成本计入发展成本。

  “决定”强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问责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行政不作为的,严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治污不力、恶意排污的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有关程序予以罢免。对造成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所有违法排污企业的经济处罚,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数额,并不得摊入企业成本。

  “决定”规定,要严格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都要实行终身问责制,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对严重影响资源环境的重大污染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不依法执行审批程序和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决定”要求加快以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推广中水回用,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用水,至少要有30%使用中水,对有条件使用中水而不采取措施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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