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跳崖自杀学校无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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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01 金羊网-新快报 | ||||||||
死者家属状告学校管理不善,索赔5万元,被法院驳回 据新华社电 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从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的著名景点“龙门”石崖跳下自杀,刘某的家人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费5万元。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学校无过错。
刘某跳崖之前曾试图跳楼,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最终从“龙门”石崖跳下致死。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其自杀成功,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但其母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事发时已年满2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刘某轻生获救后,学校对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尽到了管理义务;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学校在其自杀后,以积极态度补偿了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31787.7元,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昆明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某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