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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0:13 安吉生态文化节组委会

  一、税 收 政 策

  (一)沿海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24%和2.4%计征,我县按国家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税款比照沿海开放区的优惠税率(24%、2.4%)超出部分,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二)对我县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凭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100%补助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对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享受上述政策后,第11年至第15年交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30%补助给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鼓励外商投资科研、合作办学、合作医疗、商贸、中介服务(除房产、职业中介)、仓储、物流(货代)等服务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100%补助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交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四)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全额免缴农缴业税,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40%补助给企业。外国投资者对在我县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报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台港澳侨投资者参照执行。

  (六)鼓励县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由中方投资者申请,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契税。

  二、园 区 政 策

  (一)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下述办法予以补助:

  1、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6年内予以全额补助;

  2、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创新项目,前3年予以全额补助,后3年按50%补助;

  3、其他项目3年内予以全额补助。

  (二)园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免征2年。

  (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可按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比照执行。

  (四)入园企业电力工程贴费单回路供电的免收,双回路供电的按标准的70%收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三、出 口 政 策

  (一)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规模奖

  凡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含),且较上一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 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上不封顶。

  自营出口超基数奖

  即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其出口增长部分,一般产品每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3元,机电产品、家具、纺织服装、农产品每增长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6元。上年度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当年出口的60%作为基数, 40%作为超基数考核。该项奖励与安政发[2004]16号文件第1、2条不重复享受。

  自营出口新企业奖

  新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出口退税托管贷款贴息

  对于自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利息,县财政给予补助100%。企业凭国税部门证明、银行有关凭证等相关的资料申报贴息。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境外参加国际性展览的展销活动,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补贴,企业凭参加境外展批件、参展的摊位资料(发票、摊位图、出国证明、展位照片)等影印件,向县外经贸局申报。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凡在经外经贸局确认的国际性专业杂志上做广告宣传、制作外宣光盘等,给予制作费用的50%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设外销窗口,经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凡首次在境外开设销售窗口,并打自身品牌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凭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以给予30%--50%的场地费(不含仓储)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企业凭有效的证明文件,经外经贸局确认, 给予每一商标注册费和维权费的50%补贴。

  (三)鼓励企业规范自营出口管理工作营出口企业凡是通过“市规范自营出口企业行为”的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以上奖励和补贴均以企业当年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海关实绩数为准。政策支持政策支持。

  四、海 关 政 策

  (一)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旧机电产品进口 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含旧汽车及配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以该旧机电产品的实际成效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三)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应进行财产鉴定。由商检局设立的财产的鉴定工作。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由国家出口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口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

  五、外 汇 政 策

  (一)外汇保留额度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检定。新设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为其检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资本金帐户中外商的出资可以全额保留外汇。

  (二) 利润汇出方法 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材料,其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三)资本金用途 经常项目下根据可兑换原则直接支付,资本项目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四) 非贸易项目付汇 5万美元以下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需经外汇管理局非贸易科审检。

  六、产 业 政 策

  (一)每年公布的“四个一批”培育企业自2004年起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县财政所得50%奖励给企业;当年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县财政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在“四个一批”优强企业中高标准选择若干家企业作为到2007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大企业(集团)进行培育,培育企业自2004年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县财政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建立优强企业领导联系制度,企业可就重要事项直接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示、报批,各部门派专人负责,一办到底;由县监察部门向优强企业发放检查登记卡,凡政府各门到企业查帐、收费、检查等均须登记在案,对企业反映集中的事项,由监查局负责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4”产业项目,经批准后, 所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安吉县外商投资企业规费及服务优惠办法》(安政发[2003]55号)执行,涉及新增土地的耕地占用税、折抵指标费及征地管理费按标准的40%征收。

  (五)“2+4”产业的各类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

  (六)对“2+4”产业中获得ISO质量、环保、安全等体系认证的,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最高奖励。

  (八)鼓励投资旅游项目。合同外资在100-500万美元,实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营业税第1-2年返还20%,第3-5年返还10%;合同外资在500-1000万美元,实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营业税第1-2年返还40%,第3-5年返还20%;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实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全额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第6-10年补助50%,营业税第1-2年全额返还,第3-5年返还50%。

  注:

  1、“四个一批”企业:即一批规模型、外向型、科技型、品牌型的县级优良企业。

  2、“2+4”产业:即椅业、竹制品业两大主导产业和绿色食品、新型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四大新兴产业。

  相关专题:浙江安吉生态文化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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