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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女友网下施淫手 两少年强奸网友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1:38 桂龙新闻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通讯员欧阳九林记者王缉宁)网上交女友,网下施淫手。10月15日,通过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两少年强奸网友的一起刑事案作出判决,向上网交友的人们敲响了警钟——网络交友,知人知脸,更要知心才行。

  现年17岁的罗某和丁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两人整天沉迷网吧,热衷于交网友。今年5月23日晚,罗、丁两人在柳州市某OK厅内喝酒唱歌之时,为寻求刺激,罗便将平
日在网上认识的两个女网友蒋某和王某一同约出陪玩。当4人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时,蒋、王两女子提出要回家,但罗、丁两人不但不允许,反而持械强行将她俩押上出租车。之后,罗、丁两人分别将蒋、王两女带至天山路南一巷某旅社601和602号房内。这边,罗某在对蒋某进行威胁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奸淫蒋某后,罗还将蒋的诺基亚手机盗走。那边,丁在强行对王某实施奸淫过程中,遭到王的奋力反抗,丁随即对王进行了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王受的伤为轻微伤。在王某的反抗及呼救下,丁某最终没有强奸得逞。之后,丁、罗两人逃之夭夭。

  此案发生后,被害人蒋某、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于5月27日将罗、丁两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10月12日,柳州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和丁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丁某犯强奸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和丁某在实施强奸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二人走上犯罪道路均有缺少家庭温暖和管束的因素,因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丁某均适用从轻处罚,并于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和丁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来源:新桂网

  责编: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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