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入江污染物超标由政府埋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2:28 新华网 | ||||||||
昨天开幕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或者达不到规定水质控制目标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邻近地区经济补偿。这意味着,长江沿线以城市为中心的污染带给附近居民带来的危害,要由政府埋单赔偿了。 草案规定,“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跨行政区域交界断
草案限制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明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项目。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向长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化工行业的有机毒物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中心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记者赵诚郭奔胜)(责任编辑:罗茜)(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