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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跳崖自杀 学校不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3:0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昆明10月19日电女大学生刘某跳崖自杀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定学校无过错,驳回刘某母亲上诉,维持原判。

  西南林学院2000级学生刘某,因感情问题产生轻生念头,曾试图跳楼自杀。被民警奋力救下后,学校及同学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但刘某再次出走,并从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的
著名景点“龙门”石崖跳下自杀。对此,刘某的家人认为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其自杀成功,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费5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驳回了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但其母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事发时已年满2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刘某轻生获救后,学校对其作了大量思想工作,尽到了管理义务;刘某再次出走自杀,应由其本人负责,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学校在其自杀后,以积极态度补偿了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31787.7元,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昆明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家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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