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候选人” 为护名誉上法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3:25 汉网 | ||||||||
超市里的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了,在找不到真正的“小偷”时,“负责任”的店长想出了一个确认“小偷”的快捷办法:他把一名他怀疑为小偷的员工列为惟一小偷候选人,让全体员工来投票选举认定,结果绝大多数人不认为这名员工有偷窃行为。面对如此的选举,差点戴上莫须有罪名的员工决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洗去不白之冤,一场让人注目的“小偷候选人”和选举会组织者的名誉权官司近日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法院开审了。
超市保安 被疑是小偷 家住鹿寨县城的陈志今年18岁,从去年开始,他受聘于鹿寨镇一超市担任保安。超市安排他负责超市各楼层的保卫安全工作。 陈志一直工作得很愉快,但今年4月6日发生的一起偷喝牛奶事件把他卷入了烦恼的漩涡。当天,店长助理在对超市的货物进行清点时,发现存放在四楼的一小瓶“旺仔牛奶”有点不对劲,拿起来一看,原来是被人喝完了。由于这里是超市的仓库所在地,顾客不会到这里,那么偷喝这瓶牛奶的人应该是出自超市内部。当晚,超市开了一个员工大会,超市负责人向员工宣布了事件的经过,并希望偷喝牛奶的员工主动站出来,但没有人承认是自己所为。负责人只得叫当天上过四楼的员工举手,结果有四名员工举了手。 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仅过了几天,店长助理找到了没有举手的陈志。助理对陈志说:“据反映,4月6日那天,你上过四楼,请你解释这是什么回事?”陈志经过反复回忆,终于想起自己曾因为一时内急,上了四楼的洗手间。“你当时为什么不举手?”望着助理,因为当时没想起来这事的陈志一下子着急了:“助理,那瓶牛奶真的不是我喝的。” 但事件并未因为陈志的辩解而改变。从这次会谈之后,陈志总感觉到周边的人看他的眼光总是怪怪的。为了改变同事对自己的看法,4月13日,陈志向超市负责人递交了一份书面报告,要求超市方尽快就此事调查清楚。 竟成惟一 “小偷候选人” 就在陈志在焦急中等待事件的真相之时,一件荒唐事发生了。5月14日中午,超市店主突然通知召开员工大会选举偷喝牛奶小偷。37名员工坐下后,店主将写有如下内容的“小偷选票”发给大家:认为是陈志偷喝的在“认同“上打钩;认为不是陈志偷喝的在否定上打钩。员工按要求将“选票”交上。投票结果很快出来:有2票认为是陈志偷喝,有3票弃权,有32票认为不是其偷喝。店主不得不在大会上宣布投票情况。选举会不久,店主给陈志开出了一张50元的罚单,理由是其到过现场而不予承认,违反超市员工守则。 “小偷候选人” 为讨名誉上法庭 虽说最终未能如他人所愿“选举”上小偷,但作为惟一的“小偷候选人”,自己的清白在众目睽睽下无缘无故地接受人们的验证。这种羞辱让陈志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志以店主在公众场合,当着自己的面,采用投票的方式选举小偷,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为由将店主告上鹿寨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店主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店主在没有查清真相的情况下,就以让员工投票来确定陈志是否是偷喝饮料,尽管原告在事前曾书面要求超市负责人查清此事,但他未明确要求超市方以此方式查清事实真相,其要求并无不妥,虽然投票结果未能表明陈志有偷窃行为,但店主的行为确实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了对陈志名誉权的侵害,致使陈志精神上遭受损害。 今年9月30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文/谢文成 成亮(来源:据《法制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