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路边被拖 状告交警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16:14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一名车主把车停在路边后,被交警以“此路段为禁停路段”属违章停车为由予以拖、扣、罚,不服处罚的车主将交警告上法庭,继一审认定交警执法行为合法后,昨天,不服一审判决的车主又上诉至深圳市中院。 路边停车被扣分罚款
2月2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司机廖某将小轿车停放在深圳罗湖新安路西侧海关缉私局北边的机动车道上后离开,10时左右,两名交警刘某、温某将该车吊拖至大队扣车场暂扣。 后返回取车的廖某前往交警某大队办公地点处理此事,廖某被处200元处罚,并记3分。当日,廖某还支付了吊拖车费403元和停车费10元。 一审认定交警处罚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湖区新安路属于禁停路段,该路段与其他道路的交汇口均有明显的禁止停车交通标志。处罚程序合法,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庭审焦点在于该地点是否为禁停路段,交警强调在罗湖区新安路两端及中段,双向设置了7块禁止机动车停放的交通禁令标志牌,禁停标志牌的含义是全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 昨天,法院并未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