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不再鼓励单位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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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1:51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 不鼓励设动物收容所 为防止疫病的传播,修改稿中将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的有关条款予以删除。 据悉,之所以将该条款删除,不仅是因为草案中已经规定了“从事动物收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同时,针对目前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很难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容易引起疫病的传播,对这种行为不应当鼓励,而是有所限制。 修改稿中增加了对动物交易市场、交易会、拍卖会、展览会等加强管理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开办动物交易市场,举办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和动物展览会,其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其监督。 将恢复收取动物检疫费 2003年,本市取消了动物检疫费后,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不足,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恢复收取动物检疫费。 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收取的检疫费用缴入同级国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信报记者陈峰 姜新菊 动物福利首上人大议程 信报讯(记者陈峰姜新菊)《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动物福利”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 修订草案中做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同时指出“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标志着我国动物福利将与国际接轨。 据悉,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多年,因此原《条例》中“爱护动物”的规定已经远远不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实验动物领域的国际合作日趋紧密,动物福利问题已经成为实验动物方面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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