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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户口登记新规定弃婴可以正常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2:01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于智博)近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从10月19日起,按照辽宁省公安厅的新规定,以前由于受《收养法》规定限制而不能正常落户的弃婴及未成年人,现在可以正常落户了。

  辽宁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治[2004]110号),规定“对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社会弃婴,已经
与自愿赡养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或抚养人处办理户口登记。”这意味着,原来无法正常办理落户手续的这部分人,将告别“黑户”时代。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只有年龄不满14周岁,同时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收养人应当无子女。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有些有子女的家庭也收养了孩子,并且有些孩子已经超过了14岁。由于受《收养法》的限制,这些收养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他们的户口问题一直是个难题,直接影响了这部分人的入学、就业以及婚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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