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新交法” 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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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6:0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昨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5次会议。备受关注的“新交法”——《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在昨天的全体会议上进行二审。 此次“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草案修改稿不仅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还对草案中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则
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机动车出事故也可“无责任” 在法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分,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 此次“新交规”还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草案修改稿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车负全责”要符合三条件 草案修改稿中将“车负全责”条款改为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作这样的规定旨在提醒司机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取证。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