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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人反成被告》有续闻“欠费者”告医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6:04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本报曾于9月12日报道的《医院救人反成被告》一案有了最新结果:状告医院的车祸伤者一审败诉。

  原告诉称:他于2004年5月23日被徐某驾驶摩托车撞伤,后被送至沙井医院救治,交警随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于出事当天和6月29日两次向沙井医院出具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确认书,确认自己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己应及时得到医院救治。然而,沙井医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从2004年6月中旬开始,以其不及时交付费用为由,不用药,不作必要的手术,致使自己所受之伤无法痊愈。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履行救治自己的法定义务。

  宝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撞伤后当日,医院为其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鉴于原告只预交了4900元,而其住院费用已大大超支,医院要求原告续交费用,遭到原告拒绝。2004年8月8日,医院要求原告出院。出院时原告尚欠医院医疗费近35000元。

  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未及时交纳治疗费的情况下将原告收院治疗,并及时进行了手术和必要的治疗。直到原告基本康复,并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出院时自己有生命危险的证据。故法庭认为医院已尽到了对原告及时抢救的法定义务,驳回其要求医院对其履行救治义务的请求。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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