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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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24 浙江在线 | ||||||||
本报讯综合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报道如果要列出与公民最为相关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定不会名落孙山。目前,这部法律将要进行修订。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首次提请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早在1957年,国务院便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9年后,该条例的法律效力得以“升格”———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通过了同名的条例。17年来,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剧变的现实生活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挑战。另一个挑战,则来自法律上的碰撞。比如,新的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该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之相抵触。”杨建顺说。 据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介绍,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具体说来,可以总结为:罚得高了,罚得严了: ———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处罚形式大大增加。现行条例规定了3种处罚:警告、罚款和拘留。草案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3种处罚; ———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 杨建顺认为,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的形势。他举例说,按照条例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罚款5元,根本起不到惩戒及威慑作用。 为了减少处罚的随意性,何椿霖说,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在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同时,减少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许多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对于治安处罚这一行政行为,程序十分重要。有了完善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治安管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源: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