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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共同受益 “企业年金制”将实战运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4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5月1日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施行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意味着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将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又能一次或定期领取到一笔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的收入。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市民打来电话询问:什么是企业年金?烟台企业何时实施?企业职工如何受益?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目前,我市企业年金工作即将“破题”,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近期我市将选择2至3家企业进行试点工作,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成本中列支,这将为保险业介入企业年金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记者刘海玲通讯员 王传浩) 责任编辑:孙玲姿 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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