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洁程度排亚洲第二 廉署三管齐下确保清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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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8: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1日电上海拟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近年来,上海市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2003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429起,死亡450人,与2002年的297起事故和318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44%和41.51%。
青年报的报道,为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昨天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写入了“安全生产谈话和警示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事故多发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予以警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介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高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