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综合性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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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20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重庆市目前正积极论证制定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地方法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细化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上进行了规范,根据该市环境保护特性,全面设定了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创设了污染治理代执行的程序规定,在环保综合立法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据悉,该“条例”预计在明年正式出台。
这一新“条例”着力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规定人大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内容及形式,并做出了行政处分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细化和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理顺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横向、纵向关系,强化了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报批程序。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如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指标确定、分配办法和排污权有偿交易的基本原则;对排污申报、许可制度,规定了排污申报内容及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引进外来物种和从事转基因生物体研究、环境释放以及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基因生物体的管理形式及程序。规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措施及针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2000年8月,重庆市环保局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要求对原《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目前,新修改的“条例”已完成送审稿,并进入论证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