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采矿先交复垦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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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21 中国环境报 | ||||||||
今后,凡在海南省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含现有矿山和新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前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矿山复垦恢复保证金———这是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使出的硬招。该厅还就如何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工作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厅要求,海南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与本行
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工作须按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规定的措施、方案进行矿山复垦恢复,最终完成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确定,小型和大中型矿山分别应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两个月和6个月内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