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经理一审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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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35 每日新报 | ||||||||
251万余元公款私存银行据为己有邢敢之王立红王京涛 新报讯【通讯员邢敢之王立红记者王京涛】某局天津物资公司原经理饶某将251万余元公款私存银行据为己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后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97800.09元。
经侦查审理查明: 1993年 2月,某局建工处注册成立天津物资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钢轨和钢材购销业务,饶某任该公司经理。从1996年7月开始,该公司与北京某局工务处建立用新钢轨按照比例交换废旧钢轨业务,并签有协议。 1999年 7月至2003年2月间,饶某在此项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欺骗上级领导和所在公司职工,将北京某局工务处调拨给的废旧钢轨销售给天津静海县、河北省的铁厂、回收公司或个人,将应该纳入该公司账户的买卖货款截留,并私自在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商行等银行存入个人账户。 经查,1999年至2002年某局天津物资公司财务账目已经碰账,饶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款项在公司账户上没有任何体现,被其据为己有。饶某共计贪污公款2513069.76元。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上述赃款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