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促进发展 哈尔滨市修订十六部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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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09 东北网 | ||||||||
东北网10月21日电 经过近一年的研究、调查和反复论证,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日前提出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16部法规的修订草案,删去了一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哈尔滨市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维护法制统一”是本次法规修订的一个基本原则。
“‘解决百姓长期以来的矛盾焦点,体现立法为民思想’是贯穿修订工作始终的一个主导思想”,哈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他们在对《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修订调查时发现,原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施行按进户总水表计量和水价标准收费,进户总水表与单元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用户承担,暂无水表的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收费”,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自家的水表计量不能成为收费标准,却要承担“不必要的差价”。此次修订中,该规定改为“城市供水应由最终用户水表计量和收费。最终用户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收费”。今后,市民就完全可以按照自家水表计量收费了,不用再额外承担费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原条例中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也不合适。哈市未实行分户供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往往牵连同单元或同楼的其他用户。今后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外,都不应由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停水。 “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成为修订工作的主旋律。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经济的发展要由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缴纳的不合理费用成为部分企业发展的“瓶颈”。例如,《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中规定,缴纳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配套费、污废水预处理设施费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头费、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补偿费等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这些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也被全部删除。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修改后的法规删除了“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并将“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明确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修改后的规定更加便于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作者:刘姝媛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相关专题:振兴中的黑龙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