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规”昨天“二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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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10:46 东南快报 | ||||||||
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倍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等进行了二次审议。对于明天将最终表决的北京“新交规”,委员审议的焦点已经由之前的“对与否、合不合理”转向了如何贯彻落实。“新交规”修改60余条款 此次“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草案修改稿,除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
此次建议和意见的焦点转向了如何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建议对第76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慎重研究,这一条事关北京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规中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利,但是现在的法则中没有相应的监督条款。罚则中的一些内容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如第九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第一项“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如何操作?现在很多车都有车载电话、车载电视,交警如何去发现?第3款“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如何判定?他说,如果无法操作,法律就流于形式。处罚违章行人没有刚性 李昭玲委员说,政府有关机构应立即出面与保险公司协调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及先行赔付得以真正落实。另外,他还建议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所承担的赔偿额度的最低比例不宜过高,最好不超过10%。 郝如玉委员称,此次法规的修改主旨是好的,但是重要的是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的处罚没有刚性,相当于没有办法。江苏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 19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这部条例与北京市即将通过的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一同,是全国率先制定的地方交通安全法规。 草案中关于机动车撞行人如何赔偿,进行了很明确的责任分担。草案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超过责任险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