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难理赔不为“机动车负全责”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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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00:1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江金骐报道“肇事车辆确实给死者赔付了10万元,但是,这10万元的赔偿是按照‘机动车负全责’作出的,作为保险公司,我们没有义务为‘机动车负全责’买单。”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的一起肇事车辆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案中,被告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律师说,由于受“新交法”的全制约作用,肇事车辆该不该负责任或负多大责任谁都不清楚,“正是由于事故责任归属不清,保险公司想赔付都难”。
今年8月6日,原告驾驶重型机车,行驶至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压死亡。事后,朝阳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并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肇事车赔偿对方10万元。 肇事车在兑现赔偿后,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保险单,给予自己4万元的保险理赔,但均遭保险公司拒绝。“我们不是不给,如果这次给了,那么今后所有的交通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得跟在后面赔钱!” 由于本案几乎走在“新交法”与“理赔合同”的真空地带,因此,昨天,在案情审理到最后,双方答应实行庭外和解。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2 | ||||||||